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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啸|说法】婚姻家庭知识篇(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湛渊团队,用演绎思维方式,透过案件错综复杂的事实关系,提取有利的法律要素,致力于研究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法律事实之契合点,结合前沿司法裁判实践,为客户预制定精准的诉讼攻防策略。


文/邵路根 李雅颖



法律知识要点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涉外婚姻关系存在多种类型,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中国人与中国人结婚,但居住地在境外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2)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3)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此外,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都属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复杂的涉外因素对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有何影响呢?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是否都有管辖权?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又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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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珠海区横琴区人民法院

案  由: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邝某,中国国籍,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陈某,美国国籍,住美国


邝某与陈某于1968年在广东省珠海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移民美国多年,2012年邝某申请回国定居并于同年9月取得中国居民身份,之后回到中国广东省珠海市居住,陈某则在美国居住,每年也有回珠海居住。后因感情破裂,邝某于2015年3月向珠海市横琴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为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律师说法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同样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换言之,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目前,我国涉及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数量较多,列举的涉外离婚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包含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因素。为方便大家阅读理解,笔者以上述分类为依据,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辖法律规定整理成如下表格。


(三)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一旦确定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就可以明确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三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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