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湛渊团队,用演绎思维方式,透过案件错综复杂的事实关系,提取有利的法律要素,致力于研究法律规定和案件本身法律事实之契合点,结合前沿司法裁判实践,为客户预制定精准的诉讼攻防策略。
文/邵路根 李雅颖
法律知识要点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涉外婚姻关系存在多种类型,在我国主要表现为:(1)中国人与中国人结婚,但居住地在境外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2)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3)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此外,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都属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复杂的涉外因素对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有何影响呢?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是否都有管辖权?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又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珠海区横琴区人民法院
案 由: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邝某,中国国籍,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陈某,美国国籍,住美国
邝某与陈某于1968年在广东省珠海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移民美国多年,2012年邝某申请回国定居并于同年9月取得中国居民身份,之后回到中国广东省珠海市居住,陈某则在美国居住,每年也有回珠海居住。后因感情破裂,邝某于2015年3月向珠海市横琴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为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
律师说法
(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同样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换言之,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目前,我国涉及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数量较多,列举的涉外离婚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包含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因素。为方便大家阅读理解,笔者以上述分类为依据,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辖法律规定整理成如下表格。
(三)涉外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一旦确定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就可以明确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