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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啸|说法】婚姻家庭知识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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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邵路根 李雅颖

法律知识要点


现行《继承法》将公证遗嘱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那么立遗嘱人生前该如何正确撤销公证遗嘱,以便重新设立新遗嘱?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定作了较大修改自《民法典》施行后,又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是否还有必要设立公证遗嘱?

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由:遗产继承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甲、陈乙、陈丙
被告:陈丁
三原告陈甲、陈乙、陈丙和被告陈丁是被继承人陈某的子女。陈某于2017年9月先后立下两份公证遗嘱,将其财产全部遗给被告陈丁。同年10月和11月,陈某曾先后两次表示要更改案涉公证遗嘱,并要求陈甲、陈乙代为了解更改遗嘱的流程和手续。数日后,陈某意外身亡。
基于上述事实,三原告认为现有的两份公证遗嘱并非其父陈某的真实意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两份公证遗嘱无效,并撤销该公证遗嘱。被告陈丁针对三原告的请求辩称,陈某所作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陈某虽有表示过要更改公证遗嘱,但是始终没有实际行动,因此不能因为陈某事后的片言只语就推翻经过合法公证程序确认的公证遗嘱。

法院裁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人陈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陈某办理公证遗嘱时的视频录像,可以反映出陈某当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清晰,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向其详细解释了其所立遗嘱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陈某多次向公证人员明确表示遗嘱内容是其自愿所立,并未受到他人的胁迫或欺骗,同时还向公证人员解释了之所以要立下案涉两份公证遗嘱将其遗产遗留给被告陈丁一人继承,是因为被告承担了其主要的赡养义务,由此可见陈某办理案涉公证遗嘱时应当是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据此,虽然陈某办理案涉公证遗嘱后有表达过要更改遗嘱的意愿,但鉴于其实际并未对遗嘱内容予以撤销或更改,故其对遗嘱意愿的主观变化并不影响案涉公证遗嘱的效力。

综上,鉴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两份公证遗嘱不是遗嘱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案涉公证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原告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设立遗嘱的方式有五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强调了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而且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要求较为严格,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再新立一份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或录像等遗嘱形式,都无法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那么遗嘱人生前该如何正确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律师认为有两种方式:一、遗嘱人可以再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发出声明,表示撤销原公证遗嘱,随后即可根据自己意愿重新书写遗嘱;二、通过再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来推翻原公证遗嘱。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遗嘱人陈某虽有表示过要更改公证遗嘱的意愿,但是始终没有实际行动,因此不能仅因其对遗嘱意愿的主观变化就推翻经过合法公证程序确认的公证遗嘱。

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而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同时,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此条将原先规定的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变成了相对优先效力。正如前文所述,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只能采取公证的程序。但实践中就往往存在遗嘱人由于身体健康、行动不便尤其是病重临终等紧急情况而来不及采用公证的程序来变更或撤销原先所立的公证遗嘱,而临时采取其他口头、录音、自书等方式来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又面临无效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就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作了上述修改。

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其他形式所设立的遗嘱在诉讼中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即使《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在证明力上的优越性,仍是毋庸置疑的。从多年来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而言,律师认为设立公证遗嘱依然是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的最佳选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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