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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啸|说法】公司法律知识篇(五)



文/袁方容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天鸣团队,一直秉着向企业提供精细、高效以及优质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和目标,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支持。考虑到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天鸣团队特梳理整合公司法律方面的案例,以案例说法的形式,帮助企业了解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关公司法律方面的知识,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懂得如何去防范。


法律知识要点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是否可以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


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民申5606号

案    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21日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建华建材公司

被申请人: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张某某

     2014年6月4日,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经核准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某某和建华建材公司,其中第九条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规定如下:张某某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以实物作价出资400万元,总认缴出资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足;建华建材公司以实物作价出资200万元,总认缴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7年9月29日,经中山市工商局核准,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关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规定如下:张某某认缴出资80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以实物作价出资400万元;建华建材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足,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8年2月8日,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向建华建材公司发出《关于催告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函》,要求建华建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履行200万元的出资义务,若未在2018年2月22日前缴纳认缴出资,则将取消建华建材公司相应股份的股东资格。建华建材公司未签收该函件。2018年2月10日,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财务经理冯某某将前述函件内容以彩信方式发送予建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建华建材公司在2018年2月22日前履行出资义务。

     2018年2月27日,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发出《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议题为解除建华建材公司作为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取消建华建材公司股东权利。2018年4月13日,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召开股东会,张某某认为建华建材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上述出资义务,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运营带来巨大的困难及损失,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其股东资格,提议股东会就解除其股东资格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经表决,张某某同意通过表决事项,建华建材公司不同意通过表决事项。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于当日形成编号为2018-01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决议如下:一、自2018年4月13日起解除建华建材公司股东资格,由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购其股份;二、自2018年4月13日起取消建华建材公司的所有股东权利。

     2018年5月8日,建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股东会作出的编号为2018-01的决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股东会作出的编号为2018-01的决议。汤始建华混凝土公司和张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建华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建华建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建华公司作为汤始建华公司的股东,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对汤始建华公司实际缴纳出资,张某某亦未代建华公司履行上述出资义务,经汤始建华公司催缴,建华公司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汤始建华公司做出解除建华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并无不当,应为合法有效。建华公司主张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决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中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建华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建华公司认为张某某未代其出资,违反双方之间约定,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建华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建华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建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实践中,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此时当公司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但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可以得知,公司有权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剥夺其股东权利。但公司在做出该股东会决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该股东进行除名时,必须是该股东严重违反了出资义务。

    由于对股东除名的后果是该股东将会丧失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该股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在对股东进行除名时,应当要十分慎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解除股东资格只适用于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即仅适用于该股东“完全未出资”或“抽逃了全部出资”的情形,而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不能包括在内。

    二、公司在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前,应先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由于对股东进行除名处理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行为,且对被除名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息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在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处理前,应当先给该股东一次补正的机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亦明确了,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前,应先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履行完该催告程序后,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股东的除名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特别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一般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股东进行除名的决议不属于特别事项,因此,若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的规定,公司对股东进行除名的决议只需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四、公司在将股东进行除名后,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进行除名后,在公司尚未办理减资程序或没有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前,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该被除名股东就其此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公司债权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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