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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啸|说法】婚姻家庭知识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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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邵路根 黄丽东

法律知识要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私通所生的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双方离婚后男方才知晓该小孩并非系其亲生子女。那么,男方是否可以向女方请求返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陆某

被告:张某、王某

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小孩, 2016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陆某于2019年7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生育的小孩并非系其亲生的,而系张某与被告王某私通所生,因此请求被告张某向其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支付的小孩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知晓小孩并非系其亲生的,而且双方协议离婚时张某已放弃共同财产份额,带着小孩净身出户,目前生活非常艰难。陆某再向其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请求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在庭审时提交了《司法鉴定(亲子)意见书》,证明张某的小孩与其并无亲子关系,陆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法院裁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内容指示,虽然原告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但因其与张某在协议离婚时,陆某已知晓张某生育的小孩并非系其亲生子女,且其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已由其一人分得,故对于陆某诉请张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支付的抚养费可不予返还。被告王某并非系小孩的生物学父亲,陆某要求王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对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通生育了子女,隐瞒了实情,男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男方能否请求女方向其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目前有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主要意见有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男方对于非亲生子女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付的抚养费也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向女方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主张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与他人私通生育了子女,男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不是小孩的生父,也不是小孩的继父、养父,故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也是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于“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能否要求女方向其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付的抚养费”相关案例可以发现,现在法院对于该类型的案件都判决女方酌情向男方返还抚养费,主要认为女方与他人私通生育小孩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夫妻家庭和谐。

但回归本案中,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陆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呢?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陆某已经知晓了该小孩并非系其亲生的,且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其一人分得,张某带着小孩净身出户。虽然张某是过错方,但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独自带着小孩艰难的生活,如果还要其向陆某返还抚养费,这对其而言未免也过于的不公平。因此,法院在综合考量整个案件情况后,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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