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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炒作疫情物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简析

文章出处:法治热点 责任编辑: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1-10-20
  


作者:杨海亮律师

 

在国家实施强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得以有效遏制。疫情前期,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随着疫情好转,企业逐渐复工复产,而国外疫情日益严重,近期民间游资炒作口罩机、熔喷布、额温计、红外传感器等疫情概念生产物资情形越演越烈,哄抬价款、买空卖空、庞氏骗局混杂,疫情相关刑事法律风险随之转移至侵犯财产、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面对“后疫情时代”的炒作乱象,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海亮律师现将相关常见刑事法律风险简要整理如下:

 

一、诈骗类犯罪

常见的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规定,表现在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骗取公私财物,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等。

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主要体现在在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行为人通常虚构“有囤货”、“有生产能力”,或者没有合同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订金、货款,或者以“有资源“、“有渠道”以居间名义骗取被害人佣金。

东莞市诈骗罪认定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东莞市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刑罚幅度同诈骗罪一样相对应分三个层次。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

常见的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主要表现在打着疫情防控旗号,以利息、分红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众筹”、“股权投资”、”设立疫情物资生产企业”等名义募集资金;或者谎称代购代销“口罩”、”消毒液”、“特效药”等物资,并承诺可以消费返利、加盟返点,骗取他人钱财。

东莞市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东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罪主要表现在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罪被法律界形象的称为“口袋罪”,即相对于其他罪名,该罪认定界限相对模糊,特别是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像一个口袋一样,需要时就张开能把它装进去。疫情管控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从严处理是有必要的。

东莞市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近期本律师收到关于疫情物资买卖、居间、投资的法律咨询越来越多,感觉跟风炒作疫情物资的风险雪球已越滚越大,故简要整理出本文以提示交易风险。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人民都作出了巨大牺牲,在这场全民阻击战接近胜利尾声的时候,大家仍需保持镇定,勿铤而走险“赚快钱”,不懂行别轻易入行,谨慎投资勿盲目投机,因为,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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