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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啸|说法】公司法律知识篇(一)


作者:星啸*天鸣团队 (周剑名律师、张锦霞律师、袁方容律师、马忻瑀律师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天鸣团队,一直秉着向企业提供精细、高效以及优质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和目标,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支持。考虑到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天鸣团队特梳理整合公司法律方面的案例,以案例说法的形式,帮助企业了解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关公司法律方面的知识,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懂得如何去防范。


法律知识要点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未加盖公章,公司成立后,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出租人能否向发起人和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案件信息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粤19民终1638号
案    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李某、利志家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曾某
    吴某、李某、曾某是利志家具公司的股东,曾某任利志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利志家具公司的监事。利志家具公司成立前,以吴某、李某的名义与业主罗某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某、李某承租罗某的厂房。“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吴某和李某等人成立了利志家具公司,其两人作为利志家具公司的股东之一,承租的厂房一直由利志家具公司使用,各方并没有变更承租人。后利志家具公司因拖欠罗某的租金,罗某遂向东莞市第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李某、曾某、利某某和利志家具公司五人共同承担偿还租金的责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吴某、李某、利志家具公司共同向罗某连带承担偿还厂房占用费的责任。
     吴某、李某、利志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因利志家具公司尚处于创立阶段,未办妥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利志家具公司委托吴某、李某与罗某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利志家具公司办妥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应由其承担案涉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在认定罗某未举证证明利志家具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况下,据此驳回罗某对利志家具公司股东的诉请,但又判决吴某、李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吴某、李某与罗某双方所签订,根据罗某一、二审中所提出的诉讼主张,其系依据案涉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吴某、李某须在本案中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诉请吴某、李某在本案中承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吴某、李某关于本案的上诉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与业主罗某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是吴某和李某,利志家具公司并没有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为什么利志家具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而厂房一直都是由利志家具公司进行占用、支配和使用,租金也是一直由利志家具公司缴交,虽然吴某和李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如果他们是受利志家具公司的委托,作为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签订的租赁合同,法律后果应当由利志家具公司承担,为什么吴某和李某又需要承担责任?
     一、公司筹备和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原则。
    1、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发起人在公司筹备和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该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本案租赁合同是以吴某和李某的名义与业主罗某签订,罗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要求吴某和李某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3、发起人为设立法人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对外签订了合同,虽然合同只有发起人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但设立的法人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则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厂房一直由利志家具公司占有、支配和使用,租金也一直由利志家具公司来缴交,利志家具公司对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并享有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合同责任利志家具公司也应当承担。 
     二、发起人在公司筹备和成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关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理解和法律规定,需要提醒发起人注意有关法律风险,即是否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还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过程是否应该进行有关事项的披露?若以发起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要规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须由自己与相对人、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由成立后的公司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承继,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这些对于平衡发起人与公司的风险等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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