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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应知要点




前言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最终蔓延至全国。

随着疫情的发展,防控形势越发严峻,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包括专门针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都会对企业用工、人力管理等方面产生直接的影响。


为此,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用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出若干建议要点,希望为客户提供及时与有效的帮助。


关于疫情与防控的背景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须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与第四条,按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与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最高级别的传染病,特指鼠疫与霍乱;乙类指26种传染病,其中包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狂犬病、梅毒等;丙类传染病包含11种,流行性感冒就属于丙类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以2020年第1号公告形式,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以甲类传染病预控措施应对的乙类传染病还包括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这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考虑人际传播、无特效药与危害性等因素,须采用最高的甲类级别预控措施予以应对。


2.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广东省卫健委于1月23日宣布,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截止目前,因疫情防控,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关于春假延长与延迟复工


1. 春节假期延长3天属于特殊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属于法定节假日。


目前,3天的延长假期起因于疫情防控,依据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为特殊休息日,不属于法定假期。


2. 特殊休息日期间应全额发放工资,若确需安排工作,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


如前述,3天延长假期属于特殊休息日。对标准工时制员工,无特殊工作安排的,照常发放工资。


若确有上班需要,如疫情防控所需,可日后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视为休息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企业应当遵守各地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若因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复工期则是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疫情需要作出的地方性决定,针对的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除特殊情况之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特殊情况专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延迟复工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生命与健康。


若因违反决定,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影响疫情防控,企业可能会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若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因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若确有需要复工复产,首先应当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批并接受统一部署,否则不得复工。


4.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31日在「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回应中明确: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至少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各地政府决定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是从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年1月28日的答复可以看出,「不得提前复工」并非绝对禁止非聚集性的工作安排,并且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2月9日这段时间里合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针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目前仅有上海市人社局明确答复,延迟复工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


另外,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31日的回应中也提到:若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 若正式复工后,企业仍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应视停工停产周期,至少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 复工后,员工仍未到岗的,企业应当根据疫情影响程度等具体因素区分处理。


首先,若属于以下几类情形的员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病人;

(3)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

(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其次,若非前述四类情形,但确因疫情防控(如交通管制),复工后无法及时到岗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采取年休假方式进行统筹安排。


若无年休假的员工,企业可综合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事假情形进行处理,或者参照停工停产情形按照至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


关于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政策倾向是希望企业在劳动关系上首先考虑的不是裁员措施,而是在能力范围内灵活地进行人力管理调整。


因此,我们认为,若确实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在特殊时期享有相对宽松的用工自主权。若企业因疫情影响需要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整体性薪酬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协商。

  • 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缩短工时,减少工资支出。

  • 以采用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共度艰难时期。


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企业而言,疫情暴发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合同规则是双方共摊风险。


所以,我们也提倡,公司确实因疫情陷入经营困境,劳动者应当体谅一下企业的经营难处,共度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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